教育部(社科类)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结项办法

发布时间:2011.05.09

          一、项目结项的范围
  1、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包括“八五”、“九五”、“十五”、“十一五”期间设立的博士点基金项目、规划基金项目、青年基金项目、专项任务研究项目)。
  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包括基地重大项目、四批跨世纪人才基金项目、重大委托项目等),继续按照《2003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办法(试行)》(教社政司函[2003]171号)的要求进行,材料报送的有关事项参照北京师范大学社科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关于受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成果鉴定工作有关事项的函》(2003年9月发布)的要求报送。这两个文件均可在“中国高校人文社科信息网”(www.sinoss.net,以下简称社科网)或科研网(research.ruc.edu.cn)查询并下载。
  3、已申请结项并经审核的结项名单,可查阅在社科网公布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结项一览表》,未列在本表中的项目,即表示结项未通过或未参加结项。
  4、教育部社政司准备对2000年(含)以前批准立项的项目(包括一般项目、基地重大项目、重大委托项目等)进行集中清理,未能完成者将按《项目管理办法》视情况给予处理。请各院系所进行自查、督促项目承担人完成研究工作并履行结项手续。
  二、一般项目结项办法及具体要求
  1、一般项目结项工作采取随时申报随时受理的办法。凡已完成项目研究工作、符合结项条件者,可随时向我处项目管理可提出结项申请,按本通知规定的结项程序报送结项材料,结项审核通过后预留保证金一般在每年年末拨付。
  2、一般项目可申请免于鉴定,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① 项目承担人已按申请立项时填写、专家评审认可的《项目申请书》完成预定研究任务,已完成的最终成果与原《项目申请书》相一致。
   ② 著作类成果必须正式出版,论文类成果必须在CSSCI刊物上正式发表,研究报告类成果必须有使用单位的采纳意见。出版社开具的拟出版证明、杂志社开具的拟发表证明均不能作为申请项目结项的依据。
   ③ 最终成果必须在显著位置注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等字样。

        3 、项目预期研究成果为专著,但尚未出版或无出版计划的,采用通讯鉴定方式。(具体实施细则《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鉴定实施办法》见本通知附件)
  4、未按教育部规定参加中检或中检未通过的一般项目,符合上述条件者也可申请结项。

三、结项程序
  项目承担人从本办法附件下载《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终结报告书》(以下简称《项目终结报告书》)的word表格,填写终结报告。申请人确认表格无误后,打印申请表一式一份,并完成相关签字后,并最终成果3套、结项申请书电子版,交科研处项目管理科。
  在项目结项过程中如技术问题,请与我处科研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511037;Email:kyc1037@ruc.edu.cn。联系人:田洪。



                                     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处
                                           2005年3月3日

相关下载文件如下:

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未结项项目一览表

教育部项目结项管理办法

教育部人文社科一般项目鉴定实施办法

鉴定意见表(个人用)

鉴定意见书(汇总用)

项目终结报告书

鉴定邀请函(给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