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文科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教技厅〔2018〕5号)等国家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应遵照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  纵向一类项目预算调整按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主管单位管理办法与本细则规定不同的,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纵向二类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委托单位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合同执行预算调整。项目委托单位无相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无规定、项目合同无约定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一般调整事项及审批流程

(一)事项范围: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科目费用的预算调整事项。

(二)办理流程:

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一式四份,表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说明调整事由、必要性、调整前后经费用途和金额等事项,经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后执行。第五条重要调整事项及审批流程

(一)事项范围:纵向一类项目预算总额调整,承担单位变更等调整事项;纵向一类项目总预算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增、课题合作单位之间经费额度分配、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等事项的调整。

(二)办理流程: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按各类纵向一类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填写相应申请表,经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报送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单位)批准。

预算调整事项经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凭批件到财务处办理调整入账手续。

第六条  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调整事,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3—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调剂事项审结,并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

第七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大学文科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实施细则》(2016—2017学年校办宇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