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9.10.2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养有科研潜力的中青年教师,锻炼学生的科研能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科研原创水平,促进我校科研工作的繁荣与发展,决定利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与学校自有科研经费成立科研基金,设立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的意见》(财教〔2008〕233号),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用以规范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有关事项。

第二条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旨在:

(一)鼓励创新:提倡自由探索,原则上不设指南,申请者可根据研究兴趣自由选题申报;

(二)力求精品:鼓励创新,关注成果独创性和思想深度;

(三)重在培育:培育年轻学者;培育非共识项目;培育重大问题预研项目;

(四)倡导国际化:鼓励开展国际合作研究;

(五)支持基础理论研究、交叉学科研究、新兴学科研究和社会调查研究。

第三条  本基金面向全校在职教师和在校学生,实行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二章  立项规划 

第四条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体系设四大类十三小类,分类如下:

持续支持项目

(一)重大项目;

(二)研究品牌计划;

(三)高层次人才资助计划;

年度项目

(四)面上项目;

(五)社会调查项目;

(六)新教师启动金项目;

(七)研究报告系列;

(八)案例开发项目;

(九)后期资助项目;

(十)教育管理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含管理研究项目和学生科研基金项目);

全天候受理项目

(十一)预研及委托项目;

专项支持项目

(十二)期刊质量提升计划;

(十三)数据高地计划。

第五条  各类别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各主管部门部署,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项目申请人按要求填写申请材料,由所在单位初审后,上报相应主管部门。

第六条  本基金各类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年度项目研究周期为1-3年;滚动支持项目在每个研究周期届满前组织评估;其他项目研究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七条  学校成立中国人民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教务处、科研处、理工学科建设处、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

工作领导小组决策立项规划、评审指导思想、经费资助方向等重要问题,审批项目评审结果,确定立项名单。

第八条  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科研处统筹负责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的组织与管理工作。理工院系教师资助及项目管理工作由理工学科建设处负责,学生科研基金项目(包括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和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分别由研究生院和教务处负责。

第九条  工作领导小组内设立教育管理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教育管理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方案并评审项目。

第十条  理工院系教师资助及项目管理工作依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理工类)实施细则》(2014-2015学年校办字24号)执行,研究生科研基金项目和本科生科研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分别依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研究生)实施细则》(2014-2015学年校办字27号)和《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本科生)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各实施细则未涉及的内容,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须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或在校学生。

(二)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从事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三)原则上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四)项目申请人年龄原则上不应超过50周岁(按当年1月1日计算),各类项目的具体年龄和职称要求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十二条  个别项目类别的申报资格受申请人在研项目情况限制(详见当年申报通知)。

 

第五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三条  各主管部门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评审,可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选择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校内相关学科正高级职称教师中遴选产生,并按照每年1/3比例更新专家组成。各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各类别项目的拟资助清单应报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期满无异议的,批准立项。

 

第六章  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办公用品:项目研究过程中所需购买的办公用品,如:购买的笔、本、文件夹、复印纸等。报销时需提供机打明细单或加盖售出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购物清单。

(二)专用材料:包括实验室用品、计算机配件、消耗品等。消耗品包括墨盒、碳粉、硒鼓、电池、U盘等。报销手续同上。

(三)复印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开展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的资料录入、复印等费用。

(四)印刷及制作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教学科研工作的排版印刷及制作业务。报销时应同时附有合法的发票、加盖出票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计价单。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还应提供与承接印刷、制作业务单位签订的合同。

(五)邮电费:项目研究过程中用于与教学、科研相关的邮寄或快递信件、资料发生的费用,发票应为邮局或快递公司开具的正式票据。

(六)通讯费:包括网络通讯及电话费。网络通讯费是指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互联网发生的费用,包括固定的上网费及无线上网费。个人名字的座机及手机电话费不能报销。

(七)交通差旅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以及因私车公用发生的汽车燃料费等。

(八)会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以及零星会议的餐费;会议费用(含餐费)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项目组人员出访和外国专家来访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交流费用应在合同及预算中明确规定,或在出境、出国之前得到科学研究处、国际交流处的专项批准,否则不予报销。

(十)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如在校学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翻译、录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等劳务性费用,及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等费用。劳务费原则上不设比例上限。

(十一)专家咨询费: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原则上不设比例上限。

(十二)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由课题组承担的水电费用。

(十三)设备购置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基本科研设备、图书资料以及软件等的购置费用等。

(十四)出版费和论文版面费:其中出版费指支付给出版社的项目衍生成果出版费用,报销时须持有出版社开具的出版费发票和出版合同。出版费原则上不设比例上限。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经费开支类别,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相关规定。在经费结算中,除可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费用外,其他支出将逐步采用公务卡结算方式。

本市发生的经济业务,结算款项在1000元以下(含)的,可以直接报销,资金转入指定的银行卡。单张发票在1000元以上或多张发票但号码相连且累计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资金往来应使用对公网银或银行卡结算。使用银行卡结算,还应提供银行卡消费记录。

关于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规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

学校按照《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7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预算管理制度,把控支出进度。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据实办理科研项目经费结账手续,如结账时经费有结余,由学校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项目按照国家、学校有关规定中止或撤销的,各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财务处,视情况采取冻结经费、停止项目后续拨款、全部或部分收回已拨经费等措施。

第十八条  学校对项目负责人的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确保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对项目经费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学校有权对项目负责人采取通报批评、冻结经费、限制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一经立项,《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便作为具有约束力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立项后超过5年仍未完成或无故不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予以撤项并公示。

项目确需延长研究周期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延期申请表》并详细说明理由,报各主管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应按新的研究周期执行;每个项目最多可延期两次,且每次延期的时间不能超过1年;延期两次后仍不能完成的,学校将予以撤项。

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研究内容、预期成果形式等事项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研究工作,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被撤项的,负责人3年内不能再申报本基金各类项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滚动支持项目进行周期评估,审核研究工作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通过评估的,方能进入下一周期资助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按期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结项表》并提交相关研究成果,及时办理结项验收手续。

本项目成果形式一般为论文、专著、译著、工具书、研究报告等。

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属于中国人民大学,在发表、出版及以其他方式公开时应按规范标注,标注字样中文为“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and the Research Funds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未标注的不能认定为项目成果,不予结项。

项目成果形式为论文的,应发表在《中国人民大学核心期刊目录》认定的期刊上。成果形式为专著、译著、工具书的,应出版或发行;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的,应提供采纳单位出具的采纳证明;其他形式的成果,亦应达到与此相应的标准。

具体要求详见《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结项办法》(参见科学研究处主页“管理办法”栏)。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2011-2012学年校办字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各实施细则的规定及解释内容应与本办法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