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文科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9.12.20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学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资金来源于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的文科类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或项目合同(包括正式签署的项目协议以及获得批准的项目申请书、申报书、投标书、项目预算书、项目研究计划、项目研究方案等,以下简称“合同”)明确约定可开支间接费用的,其间接费用的管理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  间接费用管理原则

(一)间接费用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各级主体应切实履行管理职责、严格遵守开支纪律,充分发挥间接费用对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的促进作用。

(二)间接费用应当以促进科研项目工作为核心进行分配和使用,并与科研项目研究和科研项目管理工作需求相匹配。

(三)间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制度,未明确编制间接费用预算的不予开支。

第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依托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绩效支出,以及有关管理支撑费用(管理成本)的补助支出等。具体分为管理费(含条件支撑费)和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数额严格按照相应类别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科研合同及预算核定。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细则)和合同及预算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明确规定范围或比例的,按照以下比例核定上限:

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3%。

(一)管理费由学校统筹支配,用于补充学校组织和管理科研项目、提供科研管理服务的相关成本,开支范围包括业务费、人员费、劳务费。管理费按照以下比例核定:

1. 纵向二类科研项目管理费核定比例为: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8%C学校科研管理费3%,条件支撑费2%,基层管理单位科研管理费3%);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5%C学校科研管理费1.5%,条件支撑费2%,基层管理单位科研管理费1.5%);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3%C学校科研管理费0.5%,条件支撑费2%,基层管理单位留存0.5%)。

2. 纵向一类科研项目中立项经费30万元(含)以下的免收管理费,立项经费30万元以上的按照纵向二类科研项目管理费核定;

(二)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在绩效考核管理的基础上支配使用,用于支付项目主持人和其他项目组成员的智力成本补偿费用,开支范围为人员费、劳务费。绩效支出按照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的差额核定。

第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的编制应当严格执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细则)或项目合同的约定;间接费用的费别、数额或比例应当明文列出并且足额核算。

第七条  间接费用的使用应当严格依照项目下达单位批准的预算执行。需向校外参与(合作)单位拨转间接费用的,应当依照项目经费预算中明确列示的拨转计划办理项目开始后因研究需要增加拨转计划的,应当按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单位规定的程序调整经费预算后再行办理。间接费用拨转计划应当与项目研究计划和任务分工相匹配、与直接费用拨转数额或比例相匹配。拨转手续依照《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拨转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绩效支出应当结合工作任务、人员分工、学术贡献、工作量等因素合理分配,以保证充分调动项目成员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科研工作效益。

第九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对象为项目申请书、合同书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中登记的项目组成员,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作协议、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绩效支出。

第十条  绩效支出原则上按拨款单位拨付进度分次下拨给项目负责人,学校暂时留存绩效支出的30%部分作为预留金,在项目获批结项(以结项证书为准)后拨付。存在以下情形的,学校将对预留金予以一定程度的扣除:

(一)项目未能完成或未被批准结项的,扣除绩效支出的30%,并对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二)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情形的,扣除绩效支出的20%;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的,扣除绩效支出的  20%。扣除的预留金统一收归学校科研奖励账户。

第十一条  绩效支出的发放进度原则上与项目执行周期相匹配,发放周期内,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自主决定发放进度和发放额度。绩效支出原则上应在项目获批结项后一年内发放完毕,逾期尚有结余的,统一收归学校科研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  绩效支出与发放对象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其发放流程如下:

(一)项目负责人在科研系统中登记项目成员角色分工、学术贡献、工作量、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他贡献等信息,评估项目成员的贡献率并分配绩效支出总额度。

(二)项目负责人在财务系统中填报表单,打印纸质清单经所在基层管理单位审核签章后作为报销凭证用于财务投单。

(三)项目负责人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应对绩效支出的发放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科研管理部门应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受理相关举报。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绩效支出:

(一)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二)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三)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等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对于前款各项情形,绩效支出己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追回资金统一纳入学校科研奖励账户。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中国人民大学文科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细则》(2016一2017学年校办宇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