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07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的有关精神,为实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各院系、科研单位采购用于教学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均纳入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行政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采购的设备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学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及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对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实行审核备案制。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

(二)组织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工作;

(三)组织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免税工作;

(四)负责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向教育部报备工作;

(五)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建账、共享、调剂、资产盘点、报废处置等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六)负责限额标准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变更政府采购组织及申报工作;

(七)联合相关部门组织学校大型设备开放共享、效益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的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的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预算申报;

(三)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

(四)按照学校的工作流程完成科研仪器设备采购、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在学校发展的总体规划指导下,各使用单位应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需求,向学校财务处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报送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第八条  财务处和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使用单位报送的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并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批复,并录入“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作为科研仪器设备执行政府采购的数据基础。

第九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若各单位项目预算需要调整,需报财务处申请预算调整及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财务处根据学校资金情况进行预算调整。

第十条  科研仪器设备的购置程序

(一)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在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过学校入围的协议供货商进行设备购置;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采取用户单位自行选择货物自行比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

(二)自行比价工作程序:

1.由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单位组成不少于三人的比价小组,由比价小组与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和综合比较后确定最终供应商。

2.根据采购组织情况,提交中国人民大学科研仪器设备询价采购报告并附供应商盖章的报价单原件送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

3.审核通过后,完成合同签订、供应商送货、验收、资产报增和财务报账等工作。

(三)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科研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谈判等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第十一条  进口科研仪器设备论证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17年起货物100万元以上)的进口科研仪器设备,需在购置前报送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备案材料,具体包括:专家论证意见、大型仪器设备进口论证意见、进口论证的其他材料。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向教育部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备案,备案完成后方可开展购置。

第十二条  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选取

(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可以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自行选择评审专家。

(二)评审专家要求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工作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并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三)用户单位可以书面形式自行推荐专家,专家的选择实行先校外再校内的推荐顺序。自行选择的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如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严格实行回避有关规定。

(四)评审活动完成后,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进行标注。

第十三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200万元及以上),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用户需提交《变更政府采购校内会商意见表》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表》,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通过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后,方可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除外)。

第十四条  达到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研仪器设备(200万元及以上),只能采用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的,需按照《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财库〔201536号)相关规定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十五条  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不含)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由用户单位自行采购的,单位行政负责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和学校制订的货物购置合同模板签署采购合同,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后加盖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公章。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作为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负责修订和完善仪器设备采购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重点加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论证、采购过程、合同签订、验收等环节的规范性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11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