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更好地为科研工作服务,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6〕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国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按照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两类。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经费来源性质属于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具体项目归类在项目立项时予以认定。

纵向项目分为纵向一类项目和纵向二类项目。纵向一类项目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含单列学科)项目、国家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等;其他纵向项目为纵向二类项目。纵向二类项目参照《中国人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学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实行学校、基层科研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是指项目负责人所属各学院(系)、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等。

(二)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科学研究规律,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严格执行科研项目经费预决算管理制度,严格遵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规定。

(四)科研项目经费全部为学校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五)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或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均属于学校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学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合作,共同做好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

科研管理部门(科研处和理工学科建设处,下同)负责项目申请、签约、检查、结项、科研项目信息公开等与科研活动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涉及科研经费使用的信访举报及违规问题,由科研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办理,相关部门参与。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采购与招标管理中心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工作。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的报增、分类、登记、建账、报废等管理工作。国际交流处负责对项目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学校保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进行审核。

档案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存储、查询等工作。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实施审计监督。监察处负责对违规违纪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开展警示教育工作。

第五条  基层科研管理单位职责与权限

(一)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项目实际需要,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二)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

(三)按学校规定配置相应人员,支持其负责进行科研项目申请、签约、检查、结项等初步审核,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四)监督和督促项目负责人合理安排预算并按规定使用。

(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绩效。

(六)落实本单位科研项目及经费使用的其他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职责与权限

(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预算及有关财务规定使用经费。

(二)根据研究需要聘用科研财务助理。

(三)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及时办理科研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

(五)执行科研项目团队组成人员及科研财务助理申报制度。

(六)执行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制度。

(七)按照国家、项目资助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拨款单位”)及学校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编制科研项目预算时,国家、拨款单位、学校有相应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执行。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充分考虑项目研究需求的基础上,结合执行项目发生业务的相关性和经济性,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依次经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学校审核批准后报送项目拨款单位批复。

第九条  科研项目预算按照申请(申报)书、任务书、合同或协议等的(以下简称“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或约定的,按照拨款单位批准的其他有效文件中注明的预算执行;批准文件中只注明总金额未注明明细预算的,以项目负责人报送给拨款单位的预算为准执行;项目负责人报送给拨款单位的预算总额大于批准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调整预算后执行;拨款单位只确定总金额,项目负责人没有报送给拨款单位明细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学校规定自主确定预算后执行。

第十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将应缴纳的税费、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等足额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对预算调整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文科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和《中国人民大学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纵向一类科研项目经费到位后,财务处依据科研管理部门转来的立项信息表等材料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纵向二类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到位后,财务处依据项目负责人提供的立项通知(书)或合同、经费预算、有效的拨款证明等材料办理入账手续。

第十四条  确认收入所附票据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等规定执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于开票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中直接费用包括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人员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相应类别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科研合同及预算进行管理。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和合同及预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范围或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项目依托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课题组成员绩效支出纳入间接费用预算。

纵向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文科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细则》和《中国人民大学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细则》执行。横向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二)直接费用

1. 图书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买必要的图书(包括从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购入的外文图书),资料收集、整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文献检索等费用。

2. 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田野调查、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费用。

3. 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围绕项目研究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费用,以及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赴港澳台地区、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台地区专家来内地开展学术合作与交流的费用。

4.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

5.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及本科生等的劳务费用。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6. 人员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发放给项目组校内成员(学校在编在职人员)的费用。人员费预算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并列示项目组具体成员名单。

7.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其中,通信费须在预算中有明确列示。

8. 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9. 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10. 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以及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11. 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12. 科研活动接待费:是指在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具体体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横向项目科研活动接待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13. 其他支出:指与项目研究 直接相关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中的人员费与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原则上不可同时编制预算。

第4、5、6项费用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劳务费直接发放至学生个人账户内。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外拨是指科研项目成员分属多个单位,且经费先由拨款单位拨至我校,再由我校按规定将经费转拨至合作单位的情况。

第十八条  申请经费转拨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经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批准后予以办理。转拨手续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外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科研项目应当按照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项目合同等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据实填报项目决算,经财务处审核后报出。拨款单位有要求的,报出前还应经审计处审核。

第七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结项前办理完全部己发生费用的报销手续,并按照规定向拨款单位提供相关财务报表。科研项目一经结项,其账面所余经费全部转为结余经费。

第二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在结项时有结余的,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第八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晰、核算准确、监督有力,保障科研项目经费的资金安全及合理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执行科研经费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科研经费日常管理。

第九章  绩效评价和公开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绩效考核制度,完善科研项目的绩效考评机制,对科研项目所取得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进行考核和评价,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信息内部公开实施细则》规定主动公开科研项目预算、预算调剂、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情况等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白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和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2016-2017学年校政宇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