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07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科技类项目预算调整工作,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算调整应按照所属项目管理办法执行,无管理办法或管理办法中无预算调整规定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在研究期限内,每个项目原则上每年可调整预算一次。

第四条  我校作为项目依托单位,且所属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依托单位可进行预算调整的科目,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科技类)预算调整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由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理工学科建设处审批。

不属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北京市自科基金资助体系且有项目管理办法的,另需携带该类别项目管理办法(红头文件或网页打印版本);

(三)交财务处批准执行。

第五条  我校作为项目合作单位,且所属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依托单位可进行预算调整的科目,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填写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至项目依托单位(来源单位)审批。

(三)交至理工学科建设处审核,并由财务处批准执行。

第六条  单个科目调增额度合计超过项目直接费用20%或项目预算调整总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含)的,属于项目预算重大变更,应组织专家论证,申请表附专家论证意见一并提交。

第七条  所属项目管理办法中规定需项目来源单位审批的预算调整事项,项目负责人需在取得项目来源单位批准文件后,按第四条执行。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1711日起施行,由理工学科建设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