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0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科研经费报销管理,保障资金高效合理使用, 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 《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科研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纵向项目经费按照相应管 理办法或科研合同的约定管理使用;横向项目经费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并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负责。

第四条  科研项目应按学校规定履行大额资金支取审批手续。

第五条  各类业务报销基本要求:

(一)报销业务均需附报销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并由负责人、业务经办人、 报销经手人签字。

(二)发票抬头为“中国人民大学”。

(三)报销所提供的资料须为原件。

(四)同一 日期同一地点累计发生金额在 1000 元以下的业务, 报销时各种结算方式均可,资金转入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同一日期同一地点累计发生金额在  1000 元(含)以上的业务 , 若列入中国人民大学公务卡结算目录之内的,必须通过公务卡或对公转账方式结  算,报销时附公务卡消费记录。学生、离退休及未办理公务卡人员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项目编号为“4”开 头的科研经费报销暂不执行公务卡制度。

(六)同一日期同一地点累计发生金额在1000 元(含)以上的业务,若未列入中国人民大学公务卡结算目录之内,需使用银行卡、对公网银结算。使用银行卡结算,还需提供银行卡消费记录;使用对公网银结算方式,提供对方单位户名、银行账号、开户名称。

(七)购买实物性商品,需附验收报告。

(八)出差人员(学生、离退休人员除外)应当购买政府采购机票,机票 须为标注有政府采购机票查验号码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购买政府采购机票须使用公务卡结算,没有完成公务卡办理、公务卡额度不足的人员以及需要购买政府采购机票的其他人员(如国内外专家等)购买政府采购机票时,可以通过借款方式使用对公网银汇款购买。

购买非政府采购机票,报销时需提供在航空公司官网或政府采购机票管理  网站(www.Gpticket.org)截取的同时刻同航班同舱位价格低于政府采购机票价格的截图等材料。

(九)货物或服务类业务按照学校招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执行。

(十)电子发票无需提供发票真伪查验记录,单张发票金额在 1000 元(含) 以上的纸质发票需登录税务机关网站查验真伪,并将结果截图打印附后。

(十一)此办法中若有未规定的报销事项,按照《关于加强三级单位支出 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直接费用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 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印刷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其他费用等。

(一)设备费:严格按照学校科研仪器采购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二)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大学会 议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大学因公国际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1. 邀请学者、专家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 可对照《中国人民大学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2. 师生开展野外调研、社会调查等参照《中国人民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 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劳务费: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执行。

(四)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学校在职在编专家(非课题组成员)确为课题提供相关咨询服务的, 可编列专家咨询费预算,说明咨询的内容和必要性及测算的标准等。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课题组成员以及履行项目管理职务行为的相关工作人员。报销时需提供项目组成员名单。

(五)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等,按照《中 央国家机关定点印刷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

1. 各单位单次或批量印刷金额20 万元(不含)以下的,可直接选择到定点或非定点印刷企业印刷:

2. 印刷金额20 万元(含)- 50 万元(不含)的, 采购人可在定点范围内自行询价后直接择优确定服务企业;

3. 印刷金额50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采购人自选3家及以上或随机抽取3家及以上企业(为落实国家扶持中小微型企业有关政策 ,书刊及其他类印刷服务采购项目中采购人须至少选取1家中小微型企业)在定点采购系统内进行报价,按照“同等服务、价格最优”的原则确定成交企业。采购结束后,由定点采购系统生成电子验收单;

4. 单次或批量印刷金额总额超过 100 万元(含)的,由 采购人作为单独项目委托国采中心,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组织实施。

(六)人员费: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发放对象为合同中注明的参与项目 的校内项目组成员(学校在编在职人员)。

(七)科研活动接待费:是指在横向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接待费用, 具体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横向项目科研活动接待费管理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外,为项目实施而发生的材料费、资料费、测试计算分析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  按照在项目预算中列示的内容报销。

第七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弥补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网络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按照学校间接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科研经费到位时根据合同预算确认间接费用金额,其中绩效部分由学校设立单独账户按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国家管理部门、项目拨款单位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恪守科研诚信,不得使用假发票进行报销,不得在科研经费中报 销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将科研经费挪用于非科研用途,不得把外协单位作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若有违反,一经发现,将记入项目负责人信用记录,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人员的财务活动将加强限制,从严管理,性质严重者同时移交学校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2016-2017 学年校办宇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