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二级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1.11.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2007年7月修订,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确定的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的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承担规划项目较多的单位,经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考察认定为二级管理单位后,正式下达二级管理单位证书。

第三条 本细则旨在明确、规范“规划项目两级管理”第二级管理单位的职责,未授予“二级管理单位”的科研管理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规划项目的申请与管理

第四条 负责所在单位规划项目申报工作,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所在单位申报的《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等进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五条 依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内容进行管理,负责本单位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确定专人负责,建立规划项目管理档案。

第六条 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做好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接受审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市社科规划办的检查。

第七条 经常检查、督促规划项目的研究进展;为规划项目开展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具体困难;积极向市社科规划办推荐规划项目阶段成果和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优秀成果,为《北京社科》和“北京社科规划”网站提供科研动态稿件。

第八条 协助市社科规划办组织规划项目的年度检查,须认真审查、严格把关,按时向市社科规划办提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总结表》和项目阶段成果及相关材料。

负责年度检查意见的落实。对未能按计划正常开展研究工作的规划项目,可视其具体情况提出缓拨或停拨科研经费、直至中止研究工作的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批准。

第九条 参与联合攻关的规划项目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规划项目因故需要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等作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的;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二级管理单位签署明确意见,报市社科规划办规划处批准、备案。

第三章   规划项目的鉴定与结项

第十一条 受市社科规划办委托负责“一般项目”最终成果的组织鉴定工作;协助市社科规划办做好“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工作(负责对各项目课题组提交的待鉴定成果进行审查,合格后送交市社科规划办;负责向课题组转交鉴定结论)。

第十二条 “一般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采取分散、集中和免于鉴定的方式进行(具体程序见附件二)。

最终成果鉴定完毕后,负责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成果鉴定表》(见样本,以下简称《成果鉴定表》)和最终成果进行回收,汇总专家鉴定意见,并将鉴定结论及时反馈给课题组。课题组根据鉴定结论修订成果。
符合免于鉴定条件的,按要求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三条 鉴定等级为合格以上的规划项目,二级管理单位须将该项目的《结项审批书》、最终成果定稿2套、文本材料的电子版、成果鉴定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等一并提交市社科规划办成果处。市社科规划办成果处审查合格后,颁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鉴定等级为不合格的规划项目,课题组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修改,并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销项目处理,由市社科规划办追回已拨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其项目负责人在本规划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和承担新的规划项目。其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内部印刷时也不得使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项目”字样。市社科规划办也不提供出版资助。

第十四条 因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中止研究的规划项目,二级管理单位负责将已取得的前期研究资料和研究成果及时送交市社科规划办;清理账目,将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退还市社科规划办。

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项目任务书》要求完成规划项目科研任务者,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协助市社科规划办追回已拨经费。其项目负责人在本规划期内不得申报和承担新的规划项目,也不能作为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参与立项评审或成果鉴定。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五条 二级管理单位应及时更新北京社科规划网(www. bjpopss.gov.cn)“社会科学专家管理系统”中本单位相关的专家信息,掌握“社科规划项目管理系统”的网上操作,做好规划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年度检查情况、项目成果主要内容和研究基地信息等内容的网上填报。随时关注北京社科规划网站通知,对各课题组给予提示和技术指导。

第十六条 二级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鼓励通过加强科研管理多出精品。

第十七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科研管理工作进行奖励。奖励采取两种形式:一是由市社科规划办择期组织二级管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赴外省市进行科研管理交流考察;二是在“十一五”末期开展科研管理评奖,市社科规划办将根据规划项目的结项率和成果获奖情况综合考查,对优秀二级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市社科规划办,自2007年7 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