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4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2007年7月修订)

本办法只针对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繁荣和发展首都哲学社会科学,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工作,提高规划项目的研究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下简称“规划项目”)研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

第三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提倡大胆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基础理论研究要瞄准学科前沿,争创国内一流水平;应用对策研究要为首都社会经济发展、党和政府的决策提供理论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实行公开申报、公平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者,均可申报。

第二章   规划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 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选题由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征集。选题征集的重点是涉及我国,特别是首都北京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以及各学科发展的前沿问题。

市社科规划办在向广大社科工作者和有关部门广泛征集选题的基础上,聘请专家讨论、整理,形成《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课题指南》,由市社科规划办正式发布。

第六条 规划项目的级别有:“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一般项目”为一般性研究课题;“重点项目”为重点研究课题,以及需要多部门或多学科协同攻关、组织协调和工作量较大的研究课题;“特别委托项目”为所需经费数额较大的研究课题,由市社科规划办立项,课题组根据实际需要,向财政申请专项经费。规划项目类别有:规划项目、研究基地项目、委托项目、青年项目、自选项目、自筹资金项目、“百人工程”项目、民办社科机构研究项目等。

第三章 规划项目的申请与批准

第七条 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须首先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含二级管理单位)口头申请,然后通过北京社科规划网(www.bjpopss.gov.cn)进行网上申报或网上下载相关项目申报材料。经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后,将文本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多单位合作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初审及申报。年度增补项目在每年上半年申报、评审,次年拨付经费。

第八条 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的负责人,凡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局级以上领导职务者,须经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书面推荐。申报青年项目者(包括课题组成员)年龄不得超过35周岁(以申报截止日期为准)。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和承担一个规划项目。

第九条 申请承担规划项目的负责人,须据实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签署明确意见,并承担科研信誉保证。

第十条 市社科规划办对《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核后提交评审专家审议。获准立项的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向项目负责人和其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下达《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项目任务书》,并通过科研管理部门将文本材料报送市社科规划办。

第十一条 一个规划项目原则上确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必须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并具有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规划项目研究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负责人享有《项目任务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十二条 获准立项的规划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在《项目任务书》中填写意见,并颁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项目立项证书》。

第四章   规划项目的日常管理与检查

第十三条 规划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一般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见附件一),没有科研管理部门的,由单位主管领导和办公室负责(下同);“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由市社科规划办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共同管理。“一般项目”开题由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掌握,“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开题,须向市社科规划办上报并提交开题会议材料。

第十四条 规划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每年5~6月市社科规划办在北京社科规划网发布《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通知》,检查在研项目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和取得的阶段成果。

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见附件2)和《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成果检查表》(见附件3),并报送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由科研管理部门统一送交市社科规划办。市社科规划办对参加年度检查的项目进度、经费使用进行评估,签署意见,并对阶段成果进行收集,对其中的优秀阶段成果采取《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成果选编》、《北京社科规划工作简报》和向有关部门推荐等方式进行宣传(届时详见年度检查通知)。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将批准立项的规划项目列为本单位重点科研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六条 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须对规划项目研究工作的进度、经费使用情况和阶段成果进行检查,每年年度检查时向市社科规划办送交《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总结表》。规划项目因故需要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等作重大调整、变更或终止研究;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见附件4),经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市社科规划办规划处批准、备案。

第五章   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十七条 规划项目科研经费的开支标准须按照《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京财文[2007]1901号,见附件5)执行。

第六章   规划项目最终成果的鉴定与结项

第十八条 规划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提交最终成果4套(用于鉴定),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最终成果进行审查。

第十九条 “一般项目”最终成果由市社科规划办委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组织鉴定;“重点项目”和“特别委托项目”最终成果由市社科规划办组织鉴定。

第二十条 规划项目最终成果鉴定采取分散、集中和免于鉴定的方式进行(详情见[InstallDir_ChannelDir]ShowArticle.asp?ArticleID=577)。

分散鉴定适用于承担规划项目较少的单位和一个时期规划项目结项数量较少的情况。集中鉴定适用于承担规划项目较多的单位或一个时期规划项目结项数量较多的情况。分散鉴定和集中鉴定均实行双向匿名和回避制度。

免于鉴定条件:①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②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等被省部级以上或北京市局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采纳吸收的;③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鉴定,而研究质量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的;④经有关部门或专家审定已公开出版或即将公开出版的。凡具备以上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免于鉴定,并按要求办理结项手续。

第二十一条 成果鉴定试行评分定等级制度。

1、规划项目最终成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鉴定专家应从创新程度、成果价值、难易程度、研究方法等方面对成果进行量化评分,提出成果等级和出版建议。

3、鉴定组织者根据专家个人鉴定意见、鉴定分数和等级建议,综合确定成果的鉴定等级。三个等级的量化标准为:

“优秀”:平均分在85分(含)以上; 不少于2位专家打分在85分以上; 不少于2位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同)。

“合格”:未达到“优秀”等级; 3位专家打分均在60分以上;3位专家划等级均为“合格”(含)以上。

“不合格”的标准是指低于“合格”等级的标准。

第二十二条 凡经专家鉴定为合格以上等级的规划项目(如专家提出了修改意见,应先按意见修改),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结项审批书》(见附件6,以下简称《结项审批书》),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所在单位审核意见”,连同最终成果定稿2套、文本材料的电子版、成果鉴定材料、成果转化证明材料及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其他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等一并提交市社科规划办成果处。市社科规划办成果处审核合格后,签署结项意见,颁发《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项目结项证书》。

凡经专家鉴定为不合格的规划项目,课题组须根据鉴定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认真修改,并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仍不合格的按撤销项目处理,由市社科规划办追回已拨经费,并予以通报批评,其项目负责人在本规划期内不得再次申报和承担新的规划项目。其最终成果,在出版或内部印刷时也不得使用“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项目”字样。市社科规划办也不提供出版资助。

第二十三条 因故经市社科规划办批准中止研究的规划项目须将前期所形成的研究资料及研究成果提交市社科规划办备案,市社科规划办按规定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完成规划项目科研任务者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由市社科规划办给予通报批评,并按规定追回已拨经费,其项目负责人在本规划期内不得申报和承担新的规划项目,也不能作为规划项目评审专家参与立项评审或成果鉴定。

第二十四条 凡提交给市社科规划办的文本材料,一律用A4纸打印,也可用蓝黑钢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圆珠笔、纯蓝钢笔、铅笔等书写无效,下同)。多页码的材料要在左侧装订整齐,书钉不少于两枚。装订成册的最终成果要符合《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规范》(见附件7)。不按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不予验收。

第七章 规划项目科研成果的宣传、推广与出版

第二十五条 规划项目成果采取以下形式进行宣传、推广:

1、对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决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报送市社科规划办和有关单位;

2、经专家鉴定最终成果需要公开出版的、学术性强且出版经费有一定困难的专著类优秀成果,验收合格后,项目负责人可向市社科规划办提出出版资助申请, 并提交与出版社签订的出版合同(复印件)。市社科规划办审批后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出版资助协议》,并给予一定数额的出版资助;

3、市社科规划办结合年度检查编印《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成果选编》;

4、根据《结项审批书》和相关证明材料认定优秀成果,并出版《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优秀成果选编》;

5、通过《北京日报》、《前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北京社会科学》等报刊推介研究成果;利用《北京社科》刊物、“北京社科规划”网站、《北京社科规划工作简报》等宣传研究成果。

第二十六条 凡正式出版的规划项目研究成果,均须在显著位置注明“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五’规划项目”字样。

第二十七条 凡正式出版的规划项目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办理。

第二十八条 对外公布规划项目成果,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制度及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市社科规划办,以往其他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项目申请书

附件2: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年度检查表

附件3: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阶段成果检查表

附件4: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

附件5: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附件6:结项审批书(审批书内红色提示性文字,请在打印前删除!)

附件7: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最终成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