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24

一.总则

为了促进北京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的需要,加强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高新技术领域的探索、培养和吸引优秀科技人才,引导高校积极参与北京市"二四八"创新工程,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地区高等学校中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实验条件,努力发展成为北京市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中心,学术交流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具有较高学术、实验、管理水平的实验研究示范基地,面向北京地区高等学校、科研部门、生产部门和国内外开放。为加强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建设立项

(一)立项范围

凡北京地区高等学校所属教学、科研单位均可申请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已是国家级、部级重点实验室不参加)。

(二)立项条件

1、主要研究领域符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关系北京市经济发展全局和结合"二四八"工程的相关研究上研究近、中期目标明确并具有前瞻性;属学校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在北京地区范围内具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注重在科学前沿进行探索和积累,鼓励建立新兴交叉学科和多学科综合研究的实验室。

2、实验室应具备一定的实验条件和工作基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自我发展的能力和良性循环的机制,实验室在学术水平、人才培养、承担任务方面有一定的竞争能力。

3、培养研究生优势与特色明显,具有接受国内外专家、学者的学术访问、深造和业务交流的条件。

4、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应属北京市优先发展的学科领域,主要研究内容处于学科的发展前沿,研究成果在国内或北京市处领先地位,具有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参与竞争的经验和能力。

5、实验室应具有学术造诣较深、学风正派、富有开拓精神的学科带头人,有团结、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和层次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6、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是学校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学校应成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主体。所依托的学校具有一定的经费筹措能力,保证实验室开展工作的需要;具有一定的后勤保障能力和学术活动条件。

(三)立项程序

1、申请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实验室,应填报《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经所在学校学术委员会论证和领导审核后报北京市教委。

2、北京市教委会同北京市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市教委商市科委后审批认定。

三、项目实施

(一)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完成后,可向北京市教委提出正式验收评估的申请。

(二)北京市重点实验室所在学校应安排资金。

(三)凡列入北京市重点建设的实验室,要确定项目负责人,负责要建设期间实施的各项工作。

(四)重点实验室建成并通过由市教委会同市科委组织专家验收后,由市教委商市科委后正式批准为高等学校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并挂《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标志牌,对外开放。对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应取消其资格。

四、管理

(一)市教委负责对建设在高校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教委科技处负责。重点实验室建设依托单位对实验室直接管理,保证正常运行。

(二)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管理机制。

(三)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聘任制。实验室是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市教委聘任。

(四)重点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它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决定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开放等重大事项,监督经费使用,组织论文答辩及成果评价。学术委员会人员总数一般为9人或11人,其中实验室依托学校所属专家不超过二分之一,应尽可能吸收外部门和相关学科的专家参加。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五)科技人员组成。重点实验室人员实行固定编制和流动编制合。应根据科研任务需要,建立和稳定精干的科研队伍和实验技术人员及其它新生力量。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应超过参加研究工作人数的60%。

(六)经费。重点实验室的经常性费用由所在学校科研事业费支出,实验室可以向市科委申请课题获得项目经费资助。

(七)开放管理。重点实验室要尽可能向社会扩大开发度,以提高其社会经济效益和学术地位,加快人才培养进程;重点实验室开放项目指南报市教委的同时,并报市科委,商定后由市教委向外发布,北京地区高校的研究人员均可依据项目指南提出课题申请;应积极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学术交流,可邀请国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顾问。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客座人员方便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八)评估。市教委会同市科委组织专家对验收后开放满3年的实验室进行专门评估,原则上每运行3年评估一次。评估结果对外公布。对优秀实验室,市教委、市科委将给予多方面的支持;评估不合格者,限期改进;再次评估不合格者,应取消其高等学校北京市级重点实验室资格。

(九)、重点实验室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教委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同时抄报市科委。内容包括本年度设备购置、人才培养、经费、课题、成果等情况以及下一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

五、附则

1、 本试行办法由市教委科学技术与研究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