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8.01
2021年7月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杨东教授担任首席专家的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研究”开题报告会暨“首届全国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论坛”在中国人民大学举行。会议由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长安街读书会、中国人民大学区块链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国发院金融科技与互联网安全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未来法治研究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共同主办。来自政、产、学、研、用不同领域的近五十位领导、专家和企业代表出席了本次报告会,就课题进行了近七个小时的深度讨论和充分论证。会议上,张穹、鲁昕、王忠民、张景安等受聘课题指导专家,课题组成员和课题指导专家拥有法学、经济学、科技、央企等不同领域和行业背景,进一步凸显了该课题跨学科、跨领域、跨专业的特点与优势。
中国人民大学科研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应用经济学院林晨教授在致辞中首先就项目获批向杨东教授表达了祝贺,感谢出席会议的领导和专家对中国人民大学的支持。紧接着他表示,课题组应当严格依照要求开展研究工作、把握好课题进度,中国人民大学将全力做好保障工作、全力支持。最后,他预祝杨东教授和课题组能够圆满完成科研任务,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执行所长、区块链研究院执行院长、项目首席专家杨东教授对来自政产学研用不同领域的领导和专家出席会议、莅临指导表示了感谢,并代表课题组进行了开题汇报。他首先从中美两国数字经济和平台经济领域头部企业总市值和总估值走势综合对比切入,指出2020年以来美国的代表性数字经济企业发展速度加快,相比之下中国相关企业的发展速度同比放缓。对于这种现象,他认为要从学术视角展开历史考察,对比中美产业的发展路径,寻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监管、治理方向和制度定位。他指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领域出现的垄断、数据滥用和无序竞争等一系列问题对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产生影响,且关键在于治理中监管的缺失。针对上述问题,课题组提出了“一核三治”——“一核”是以监管为核心,“三治”则是主体治理、行为治理、客体治理。抓住主体、客体、行为,同时紧抓监管、政府和平台要素,促进政府的监管方式、监管能力、监管手段的提高,通过提升政府监管科技企业的水平和能力,让政府更好地把握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方向。引导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促进政府的监管变革是关键一环,他认为,针对目前的一些反竞争、资本无序扩张和所谓产业的“野蛮生长”现象,要积极探索新的监管和引导模式,促进相关法律规范的生成。
在杨东教授看来,中国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史和竞争史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自互联网开始在中国发展的起始点到2008年,属于自由发展阶段;第二个阶段是2008年到2014年,在这个时期,一些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和案件开始出现,如3Q大战、人人诉百度案等;第三个阶段是从2014年到2019年,进入到移动互联网的竞争阶段,演变为全面的流量竞争和垄断,产生了诸如“二选一”行为、平台企业之间相互屏蔽封禁行为等;自2019年6月份国家开始推动互联网全面监管以后进入到第四个阶段,强化反垄断执法,加大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治理力度。
他认为在未来,社交平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问题,可能比电商的“二选一”等行为要更加严重。他指出,目前在社交平台领域,存在“一家独大”的局面,社交平台的流量垄断对其他经营者构成严重影响,也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这需要我们高度关注市场结构本身的合理性。他表示,近期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于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斗鱼虎牙合并案等的处罚措施,已经说明了这一点,未来已来!最后,他热切地恳请与会领导、专家对课题进行指导和点评,帮助课题组进一步完善课题研究思路和计划。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原组长、原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教授就课题开展提出了三条建议:其一,建议课题组在研究中要有国际视角,同国际上最新的研究与进展结合起来,他指出由于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本身的虚拟性和无地域性特征以及制度优势在国家竞争中的重要作用,课题组要及时关注国外相关领域的立法、执法、司法动态。其二,建议在结合国内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研究,他认为我国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领域的市场集中程度、行业结构、自律及合规能力、竞争传统等方面,都与国外发展状况存在较大差异,应当在结合实际国情和现行制度体系的基础上提出政策法律意见,注重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其三,由于跨学科、跨领域和技术高度密集是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基本特征,且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涉及领域十分广泛,他建议课题研究的开展要发挥多学科优势、注重跨学科视角。
科技部原党组成员、秘书长、科技日报社原社长(副部级)张景安教授认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具有鲜明的时代性,我国在这方面具有很大的发展优势,但目前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领域暴露出的一系列问题也说明规范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发展刻不容缓,这有赖于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他建议课题组在开展理论研究时应注重与实践相结合,注重发挥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在促进创业、创新中的作用,同时恰当把握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此外,他建议课题组对国外相关经验的学习和借鉴要有所取舍,我国反垄断法应根植于实际国情和国内实践。他相信凭借着指导思想上的优势,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力量的基础上,一定能够实现平台经济、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使之真正造福于社会和人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原副理事长、著名经济学家王忠民教授从经济学角度就课题提出了意见,指出对数字化时代的平台经济领域的研究,属于微观经济学与产业组织经济学的范畴。就平台企业基于技术、流量、数据、市场份额等优势实施的差别待遇而言,他认为对于用户来说,差别对待行为应建立在满足供求关系的基本前提下,而不是由平台单方面主导,对于其他经营者来说,应遵循无差别对待的非歧视原则。此外,考虑到数字经济时代和工业经济时代的差别,他建议课题组在数字经济时代垄断法律上的定义为何、性质为何等方面有所深入思考,反思和重新看待基于工业时代的市场集中度评估及其影响。最后,他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字成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但数据安全、数据权属纠纷等问题也在制约着数据价值的实现,区块链技术的加密功能值得关注,杨东教授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共票理论和“以链治链即法链”将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
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会长、教育部原副部长、著名经济学家鲁昕教授指出从德国的经验来看,很多经济学问题都可以在德国的职业技术教育中找到答案,后工业时代经济也即数字经济,同样面临劳动力素质问题,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也需要反思现有的人才培养体系。她认为平台可以被理解为依托技术与数据的生产组织方式的变革,平台经济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同实体经济相结合,没能更好的服务于国家制造业强国发展目标和战略,在这一点上课题组提出的“一核三治”理论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对于共享经济而言,她认为可以从生产要素共享、数据共享以及创造的价值共享等方面进一步明确共享经济的内涵。最后,她强调要依法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法律和监管要及时跟上技术迭代、生产方式加快转变的步伐。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副司长任端平认为针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有效治理需要处理好两个方面的关系,其一是规范治理和促进发展。一方面要做大做强数字经济,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也要依法规范发展,健全数字规则,把确保安全底线、防范控制风险、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合法权益等治理目标协同起来。其二是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要用法治来规范明晰政府和市场的边界,减少法律规定模糊性,提升法律含义的精准性、透明度与可预测性,探索建立互动的指导机制,进一步增强法治稳预期的保障作用。
国家邮政局原副局长、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赵晓光表示新技术必然带来新的应用,新的应用必然产生新的领域,新的领域必然出现新的业态,新的业态就带来新的产业,政府监管数字经济、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开展反垄断在某种意义上无疑是针对大企业的,但这也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大企业更好的发展。对于主体治理而言,需要定位在超级平台和垂直领域的头部平台;对于行为治理而言,他建议课题组加强对诸如数据收集处理基本原则要求、知识产权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行为底线的研究;在客体治理上,数据是生产要素,要设定好数据共享规则,发挥规范促进发展作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副主任谢冬伟从三方面对课题提出了建议,首先他认为课题组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研究要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落实到经济循环的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个环节;其次,他建议课题组要注意处理好监管与合规的关系,规范数字经济发展既需要政府监管,也需要企业合规,近期多方发起的“平台经济领域竞争合规管理团体标准”立项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最后,他建议课题组既要提出具体的措施,又要建构理论体系,杨东教授提到的“一核三治”是高度凝练概括的,值得进一步阐释。
中国世贸组织研究会竞争政策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原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建议对课题组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本质和内涵作进一步研究和区分,从多维度视角对平台经济的发展形成客观的评价。他认为平台经济治理面临“九龙治水”,其中反垄断是重要的支点,但从反垄断视角的研究既要注重观察深层次的原因又要注重结合我国国情。平台经济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他指出传统的经济学理论以及经济学工具对于问题的解决仍然有效,但课题组研究规范平台经济发展仍需关注到平台经济本身的特殊性。最后,结合以往反垄断救济措施的选择和实施情况,他建议课题组就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高效的解决方案。
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认为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并不是要削弱数字经济,更不是要否定数字经济,而是要其规范健康发展。其次,他认为平台经济具有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的特点,使得一些平台更易形成独占地位,在短时间内形成一家独大或者是寡头独占性的市场地位,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目前平台经济、共享经济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政府的监管。在史际春教授看来,类似微信等社交平台因其本身具有公共属性,必须保持中立性、承担严格的义务与责任,所以要加强对此类平台的监管。他指出,平台经济和经济数字化的治理和归属是消费者第一,规范不正当竞争、过度竞争,理应把出发点和落脚点聚焦到消费者及其利益层面,平台的行为是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是判断是否应该进行监管、如何进行监管的重要核心标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徐孟洲教授认为平台经济是在数字发展和数字产业集群发展的基础产生的,平台经济要为实体经济服务、为制造业服务。他认同杨东教授提到的“一核三治”,认为就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而言针对主体、客体及行为的研究都是非常重要,平台是一个市场主体,怎么样使市场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符合发展实体经济的需要是必须回答的问题;客体就是数据,数据是生产要素和资源,如何保护不同主体围绕数据的权益也值得课题组关注;就行为治理而言,需要规范参与平台经济法律关系或者共享经济法律关系的这些主体的行为。最后他指出,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包括民法、行政法、商法在内的各种法律部门来综合进行规范和引导,但最主要的还是经济法,经济法是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发展的一个主要的部门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表示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需要处理好监管和新发展格局的关系,明确发展的目标是投资者、消费者、劳动者、社区与其他利益相关者多赢共享,从这个高度上优化平台的生态环境十分必要。在他看来,对平台经济企业的调查和处罚要格外注重法治的要求,规范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和透明执法,遵循主体法治、程序法治和证据充分原则,对平台经济领域的一些不法行为依法进行精准处罚,同时以多元化的配套措施实现精准监管。他认为超级平台具有公共利益属性,且具有基本公共设施的特点,需要从法律和监管层面对平台管理和运用数据的权限进行规范,建议课题组加大对数据权属、数据安全以及消费者隐私权益保护方面的研究,就具体治理方案而言注重探索公司自治和协会自律的作用。
中国移动集团咪咕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余慧指出就平台经济发展而言,有序竞争愈发重要,通过反垄断可以明确哪些行为是有序合法的,这对平台企业而言十分重要。此外,她认为在平台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创新以及安全问题同样很突出,在互联网底层技术上我国仍然面临卡脖子的问题,平台经济除了要注重应用层面的创新还要推进实体技术方面的总体创新。她表示,互联网作为第五空间需要统筹安全和发展,课题可以在个人信息保护、网络信息安全等角度加深研究,同时构建一个多方参与的共同治理体系。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主任、应用经济学院张可云教授认为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要注重治理工具的问题,无论政策还是法律都要回答四个问题,一是谁管、二是管谁、三是用什么工具来管、四是管效。他指出,从企业层面来说,无论平台经济还是共享经济,在我国存在项目盲目上马的问题,忽略了对项目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的评估,建议课题组关注平台经济或者共享经济的布局特殊影响因素。最后,他认为十四五建议和十四五规划纲要把统筹发展与安全都当作一个重要的战略任务,平台经济、共享经济企业的行为如果危及到国家安全,是绝对不允许的。
中国信通院政经所监管研究部主任李强治表示数字经济发展出现的一系列现象亟需回答法律的边界在哪里,哪些行为合法、哪些行为不合法、如何在法律上定义垄断等等问题都需要明确的答案。他认为,健康发展的核心是依靠平台经济综合治理体系,这需要重新认识平台经济的角色和属性,就市场竞争而言,他认为目前我国平台经济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无序竞争的问题,“二选一”行为是竞争过度的产物。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现有制度体系与国外相比具有很大的差异,他建议我国平台经济的监管政策和治理体系不能照搬照抄欧美,需要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打造一套适应中国市场环境的治理体系。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陈剑认为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应着重理清互联网平台和实体经济的差异,处理好国家、消费者和平台的关系以及平台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在针对平台的监管上,陈剑表示监管不当竞争、消除垄断行为的手段要与时俱进,形成新的评估标准和评价手段,可以采取一些新法律制度,依靠新的技术和手段,引进消费者保护组织等新的力量,赋予这类组织公益诉讼资格,配合政府监管进行更好的治理。
北京金融法院副院长薛峰认为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也可以从平台经济的营商环境角度来理解,他结合以往考察和审判经历建议课题组在研究过程中要立足当下和中国特色,针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监管需要企业自律、行政执法和司法同步进行,其中自律是偏行为,行政偏两边主体,司法是保证公平正义。他强调平台经济下要重新构造权利和责任机制,发挥区块链在存证方面的作用提升交易效率、纠纷解决效率,数字经济在某些方面会关涉到安全问题需要格外重视。
中国银保监会党校原巡视员吴国荣表示就新业态的监管而言,首先需要为市场和企业提供一个明确指引,由于监管和法律自身滞后性缺陷,这种指引不一定必须是法律的形式,其次互联网金融领域产生的乱象启发我们要注重统筹监管和分级管理相结合。
中宣部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副秘书长董俊山表示依法保护公众利益和依法吸引公众参与是该课题内涵、外延的应有之意。他指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公众的参与,因为每一个个体是维护自身权益最可靠的主体,忽略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的研究很难取得实效,他强调科研成果除了转化成生产力以外,还要转化为大众普遍的共识或者知识体系、知识能力。他认为课题组可以就数字经济监管大众参与的路径、程序、渠道、具体的方式、范围等等问题进行研究,设计整体的方案。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宏观战略研究室主任刘珉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建议,首先要加强法律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新经济新业态的出现需要法律上有所回应,明确相关事物的概念、定义以及内涵和外延是非常重要的起点;其次课题组还要考虑科研成果是不是仅停留在理论层面、能不能服务实践的问题,他表示针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提出的政策建议要同国家重大战略决策相结合,同区域发展、行业发展、技术应用相结合,使之能够真真正正落地实践。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翟巍提出了三点建议,首先他认为国际国内双循环大背景下,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一定要考虑到国际大循环,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代表要主导或者至少积极参与创设国际规则,这有利于实现国际国内双循环。其次,他表示欧盟针对数字经济的治理一直是法治先行,有的行业其实还没有怎么发展,法律已经制定好了这表明法治其实也是一个推动力,也是经济的一个内部构成部分,针对我国数字经济中已经暴露出的问题,可以考虑采用前置性的立法来监管。在他看来,共享经济的范围应该很宽泛,从数据角度来理解,数字经济本质就是一种共享经济,数据资源应当是平台企业、消费者、国家、社会公众都可以利益均沾,下一步应当按照数据安全法的要求对数据进行分级分类管理,确定哪些数据资源是可以社会公众共享的,哪些资源是可以企业平台独享的,哪些是有限分享的。
北京千予汇国际环保投资有限公司CEO林宇阳结合自身业务领域认为区块链在全球交易平台搭建上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他以碳交易市场为例指出去中心化的区块链平台可以实现信息共享和信息透明化,提升数据信任度,促进数据的全球流动。结合欧盟近期碳边界立法实践,他建议课题组在开展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研究的过程中要有宏观和长远的视角,注重引导数字经济服务于国家战略和中国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长安街读书会发起人、会长(总编辑),深圳公共管理学院特聘教授、改革创新干部学院院长张斗伟指出本课题是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意义十分重大,要用学术讲政治的视角和高度去认真研究。平台经济、共享经济要真正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而推进科技自立自强。此外,他认为要重视依法依规加强平台经济监管,特别要防止资本的无序扩张并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高质量的建设数字中国。
最后,杨东教授对各位领导、专家提出的建设性意见与建议表达了衷心感谢,表示课题组将在充分学习、吸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研究思路与内容,严格依照课题开展要求,扎实推进课题研究工作,高质量如期完成科研任务,为在法治轨道上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出谋划策、做出贡献。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结束。
在此次会议上,杨东教授还介绍了课题目前已经取得的初步成果——《数字经济理论与治理》一书,作为一本写在中国大地上的书,基于大量实地调研和对娄底、贵阳等地数字经济发展和区块链技术应用的考察,该书深度剖析了数字经济引发的变革和当前数字经济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系统论述了以“平台、数据、算法”交叉为内涵的三维治理结构,结合已有经验提出了全新的治理方案。
此次会议还标志着“全国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论坛”在领导、专家的共同发起下正式启动,首届论坛圆满结束。在未来,课题组将充分利用该论坛提供的平台进一步推进课题研究,为促进我国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