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0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    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8〕3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取得或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

第三条  劳务费开支范围包括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科研财务助理人员及参加科研的本科生等。

第四条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北京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五条  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组结合实际以及相关人员参与项目的工作时间等因素科学合理编制。科研项目需要开支劳务费的,全部纳入“劳务费”预算,归口管理。

第六条  劳务费的发放期间原则上应与项目研究周期相符,严格按照项目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劳务费的发放应做到业务真实、程序规范、材料完整。劳务费发放应提供发放清单,注明提供劳务的事由、支付标准和工作时间,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所在单位加盖单位公章。财务处原则上以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至劳务提供者本人银行账户,并依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发放清单应包含领取劳务费人员的姓名、国籍、证件号(身份证号、军官证号、士兵证号、武警警官证号、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护照号等)、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手机号码、外籍及港澳台人员首次入境时间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加强对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的日常考核,确保劳务费发放的真实性、相关性和合规性。严禁通过虚假合同、虚构事项、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接受国家管理部门、项目拨款单位及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科研、财务等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劳务费管理暂行办法》 (2016-2017 学年校办字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