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教职工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的行为,促进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科研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基层科研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基层单位”)或教职工个人接受社会资金资助(委托)承担的科学研究项目。除间接费用外,纵向二类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原则上应为我校在岗教职工。以基层单位为项目承担主体的,机构负责人即为项目负责人,为项目执行考虑,可另行指定具体执行人;以个人为承担主体的项目,承担人即为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为财务负责人,经批准另行指定具体执行人的,具体执行人为财务负责人。
在站博士后承担非博士后基金项目,离退休教职工、学校聘请的校外教授等其他人员承担项目,均参照本办法管理。其中,在站博士后需提供经博士后管理部门确认的导师保证函;离退休教职工、学校聘请的校外教授等人员需提供本人近三年学术成果情况说明。在校学生承担项目参照本办法管理,同时需提供导师保证函并经基层单位、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确认。
第四条 项目经费应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教职工开展项目研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恪守学术规范,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学校利益。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基层单位、项目负责人各负其责的三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项目管理工作由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的原则分工负责:
科研管理部门(科研处和理工学科建设处,下同)负责项目申请、签约、检查、结项等与研究活动相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管理和服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使用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审计处负责对项目经费实施审计监督。监察处负责对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并开展警示教育工作。纪委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廉政、反腐、反贿赂等条款进行审核。
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进行审核。
国际交流处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档案馆负责项目文档的归档、存储、查询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接受所属基层单位的检查和监督。检查和监督内容包括:委托方及合作(协作)方的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的能力、外协业务公允性、项目执行和完成情况等。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保证项目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合同签订
第十条 教职工承担或参与项目,应当与项目委托方及合作方以书面合同形式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约定项目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申请(申报)书、投标书、项目预算书、项目研究计划、项目研究方案等书面文件统称为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合同双方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研究主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经费及经费支付方式、知识产权归属、合同起止时间、合同签署日期等。详见《中国人民大学横向项目管理流程》。
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同时明确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十二条 合同内容由基层单位、学校财务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经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确认生效。
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后需要第三方合作或协作的,经项目委托方书面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应与第三方签订《横向科研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相关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公允性负责。协议书的签订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必须以“中国人民大学”名义签订。根据《中国人民大学合同管理办法(试行)》(2012一2013学年校政字32号)规定,学校授权科研管理部门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未经授权的部门(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外签订科研项目合同。
第四章 调整与变更
第十五条 因故需要对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研究计划、最终成果形式、计划完成时间等重大事项做调整的,经项目委托方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应持有效证明向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成员组成及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供有效证明并以书面形式向科研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委托方要求和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综合执行项目发生业务的相关性和经济性,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八条 项目预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拨款单位批准的其他有效文件中注明的预算执行;批准文件中只注明总金额未注明明细预算的,以项目负责人报送给拨款单位的预算为准执行;项目负责人报送给拨款单位的预算总额大于批准额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调整预算后执行;拨款单位只确定总金额,项目负责人没有报送给拨款单位明细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或学校规定自主确定预算后执行。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比例,足额将应缴纳的税费、间接费用(或管理费)等纳入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入账时,项目负责人应提供合同、经费预算、有效的拨款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委托方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对预算调整有规定的,按其要求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相应类别的经费管理办法、合同及预算进行管理。相关经费管理办法、合同及预算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规定范围或比例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具体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印刷费/宣传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人员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科研活动接待费、其他支出等。各预算科目具体支出范围见《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二)间接费用,指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研究提供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学校、院系、机构(部门)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是指项目依托学校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相关支出,课题组成员绩效支出纳入间接费用预算。
间接费用的额度依照项目合同或项目管理办法核定,如果项目合同或项目管理办法没有约定的,其核定比例上限为项目预算总额的50%。其中: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的核定比例为预算总额的2%。学校管理费用的核定比例为预算总额的3%。以基层单位为承担主体的项目,基层单位管理费用由其与项目委托方充分协商一致后确定;以个人为承担主体的项目,基层单位管理费用的核定比例为预算总额的3%。
纵向二类项目间接费用的使用和管理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文科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细则》、《中国人民大学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细则》执行。
直接费用中的人员费与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不可同时编制预算,其核定比例上限与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相同。人员费应当在合同中注明,并列示项目组成员名单。
第二十二条 项目需要向合作(协作)方拨转经费的,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拨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章 验收结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项目研究,并向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项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经费结账时有结余的,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与项目委托方及合作(协作)方因项目实施发生纠纷的,按合同约定协商解决。合同未约定、约定不清或协商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中国人民大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2016-2017学年校政宇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