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1.05.09
第一、标注范围:2008年及以后年度立项的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即校内项目)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以其他方式公布时,应按要求标注,否则不认定为校内项目成果,不予通过年度检查,不予验收结项。
第二、标注字样:中文为“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成果”,英文为"supported by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and the Research Funds of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第三、标注形式:标注字样+批准编号+项目名称或标注字样+批准编号。
注:本标注规范自2010年10月26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