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0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盘活结余资金并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下简称“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完成 或终止时尚未使用完毕的经费。科研项目完成或终止等状态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项目来源单位出具的结项证书、结题通知、终止或撤项通知等书面文件可作为直接认定依据;
(二)项目来源单位无法出具相关书面文件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项目结项说明书,经所在学院(系)审核后亦可作为认定依据。
第三条 结余经费的管理以项目来源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为前提,项目来源单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办理。
第四条 结余经费按资金来源分为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项目结余经费。纵向项目结余经费单独立项,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继续使用。学校为项目负责人设立横向科研自主探索基金,对横向项目结余经费进行集中管理: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单独立项,亦可转入项目负责人横向科研自主探索基金,集中使用。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合理掌控经费使用进度,在结项前办理完所有费用的报销手续。科研项目一经结项,其账面所余经费可全部归为结余经费。结余经费优先用于支持科研项目负责人开展相关科研活动。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结项证书、结题通知等书面文件后应当向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结余经费立项手续。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进展情况综合评估并确定结余经费拨转额度,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一)原项目完成研究任务并结项的,结余经费可全额用于新项目立项或 转入横向科研自主探索基金。
(二)原项目因故撤项的,结余经费收归学校科研资金账户。
第七条 结余经费的支出按照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重新编制预算。
(一)纵向一类项目结余经费的预算科目包括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二)纵向二类项目结余经费的预算科目包括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 人员费,其中,结余经费中的人员费预算、原项目己经列支的人员费及绩效支出之和不应超过结余经费的 50%;
(三)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自主探索基金的预算科目包括业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活动接待费、人员费,其中,人员费占比上限暂定为结余经费总额的 50%。
第八条 纵向一类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时限参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参照《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执行。横向项目结余经费使用不设时间限制。
第九条 本细则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细则》(2016-2017学年校办字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