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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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校科学研究的发展,鼓励和调动教学研究人员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多出优秀的科研成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特设立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作为对我校优秀科研成果的校级奖励。

第二条  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以围绕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开展研究,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具有前沿性、原创性、开拓性、奠基性的优秀研究成果为奖励重点。

第三条  对青年教师的优秀成果,应予以特别的重视。

第四条  评奖工作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评奖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六条  我校教学研究人员在评奖公布的时间期限内公开发表或出版的科研成果。(在规定期限之前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成果,经实践证明确有重大社会影响,也可申报。)

第七条  申请评奖的成果形式分为著作类和论文类。

著作类成果包括专著、教材、译著、工具书、论文集、译文集、古籍整理、普及读物、音像出版物、科技发明等;

论文类成果包括论文、论文组、译文、调查报告等。

未经公开出版或发表,但**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认为有重要价值,并作为决策依据的内部研究报告、调查报告、咨询报告等。此类成果申请评奖,必须出具各地社科规划办或其他委托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单位哲学社会科学奖的研究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一般不再参加评奖。

第三章   评奖等级和标准

第九条  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设:一等奖、优秀奖。

第十条  获奖成果须具备以下条件:

基础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理论上有所建树,在学术上有所创新,填补了本学科的某些空白,推动了学科建设和理论发展,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广泛引用。

应用研究类获奖成果应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为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决策咨询意见和建议,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四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中国人民大学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专家、学者组成,兼顾学科及院系分布。根据需要,可以聘请院外专家参与评审。凡申报评奖的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或专家、学者,不进入奖励委员会。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审议评奖工作方案、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审议学科评审会议结果;审议提出异议的成果的调查报告并做出最终裁决等。

第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学科专家评审组,负责从申报成果中筛选优秀成果,评定优秀成果的奖励等级。

第五章   评奖程序

第十三条  参加评奖的科研成果,由作(译、编)者申请或单位与专家推荐,院、系、所学术委员会讨论上报科研处;或由学校出版社、期刊编辑部和科研处等单位提名申报。科研处不单独受理个人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科研处对各申报单位推荐申报的成果进行资格审查,按一定程序组织学科专家评审,并由奖励委员会审定拟获奖成果名单和奖励等级。

第十五条 自拟获奖成果名单公布之日起,设置为期1个月的公示期。在公示期内,任何组织和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向科研处提出。科研处将对有异议的材料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奖励委员会审议裁决。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经学校批准后公布,并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七条对于剽窃、弄虚作假的参评成果,不受异议期限制,奖励委员会一经核实,即撤销其获奖资格,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科研处在每届评奖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