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院校古籍人才培养及整理研究基金使用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14

19926月修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古籍整理工作的指示,国务院从一九八三年开始,每年拨给原教育部(现为国家教育委员会)二百五十万元专款,以保证教育部门培养古籍这个年里专门人才和整理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有效地使用这笔经费,国家教育委员会在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古委会)内设“高等院校古籍人才培养及整理研究基金”。现结合多年实际工作经验,对该基金的使用办法修订如下:

 

基金使用范围

第一条 本基金主要用于各级古籍整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和文、史、哲、经、教、法等古籍的项目整理研究。

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院校和省、直辖市、自治区主管的院校,均可申请使用本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主要使用范围是:

1、古典文献专业本科生及文科有关学科古籍整理研究生的教学所特殊需要的经费补助。

2、经古委会批准的为培养古籍整理研究人才举办的讲习班、进修班的部分经费(参加学习的学员仍安国家教育委员会规定收费)。

3、为鼓励古典文献专业本科生及古文献学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而设立的“中国古文献学奖学金”。

4、经古委会批准资助的整理研究项目经费(包括图书资料费、底本复制费、学术出差和审稿会议费,一级因完成任务需要而聘请的临时工作人员的报酬)。

5、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布点建立的古籍整理研究机构,用正常科研经费购置图书资料和科研设备的不足部分。

6、古委会主持评选的优秀成果的奖励费。

7、古委会主办的各项事业的经费。

第三条 本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方面的开支:

1、培养古典文献专业本科生、研究生的正常教学经费。

2、研究机构及专业的土建费、房屋修缮费和日常公务费。

3、研究机构及专业编内人员的工资、辅助工资、奖金和劳保福利费。

4、出版亏损补贴。

以上内容如属特殊情况,需报古委会批准,方可开支。

第四条 自然科学、医药、农业、少数民族古籍的整理研究,由有关部门安排并资助。

 

申请条件及手续

第五条 申请古典文献专业和古籍整理研究生培养点特殊需要经费资助者,必须是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正式招生的专业或学科。申请时必须呈报专业或学科的现有情况和申请资助经费的使用计划。

第六条 申请本基金资助的古籍整理讲习班、进修班,必须呈报办班宗旨、招生对象和规模、教学计划、教师配备及经费开支预算(包括收入学杂费)等情况。

第七条 申请古籍整理研究经费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业务基础扎实、学术见解独到、资料积累比较丰富的学术领导人(一般为副教授以上)。该项目负责人必须是科研工作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该项目中担任实质性研究任务。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直接资助项目。

2、有具体的整理研究计划及实际参加工作的人员。

3、已落实出版单位。

4、经院校学术主管部门推荐,由院校领导签署意见并保证其基本工作条件。

第八条 跨地区、跨学校的学者申请资助的项目,由参加的煦着自行协商。制定工作计划,并确定主要学术领导人,由主要学术领导人所在院校的学术主管部门及院校领导签署意见,提出申请。

第九条 凡申请本基金资助,必须专项向古委会递交申请书,并交参评费、资料费20元,填写项目议定书(一式三份),由古委会基金评审小组评议、或责成秘书处征询专家意见,经主任委员批准后生效。一般采取随时申请、定期审批的办法。大致两年审批一次。

 

经费管理

第十条 资助项目的经费,原则上一次核定,按计划进度分年拨款,结余留用,超支一般不补。分年度用款计划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年终经费结余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项目申请人在接到批准通知书后,应按计划进行工作。如对批准的经费有不同意见,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书一个月内,将意见反馈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评审下组,待下次评审项目时再行复议。复议前经费暂不下拨。

第十一条 古委会资助的重大项目,资助数额在五万元以上者,在评审通过资助数额后,逐年下拨经费,预留15%不下拨,待完成全书稿的二分之一并且成果出版三分之一后再拨足经费。

第十二条 核准的项目资助费,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院校,由该院校的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按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单独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在财务制度及资金使用的规定范围内,由承担项目的学术领导人签字支付,在下拨经费数额范围内,按照计划使用。年末以古委会提供的拨款核对数字为准,按要求编制、报送决算表。如不按时报送决算表,将停止对该机构或该项目的拨款。

不得把本基金用于与古籍整理无关的暂付、垫支款项上。不得把基金转移到其他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聘请临时工作人员,由承担项目的学术领导人提名,研究机构的领导人核准,向学校人事部门备案,按当地人事部门规定的标准给予报酬,任务完成后停发报酬。

第十四条 整理研究工作全部完成后,按项目进行决算。剩余经费,优先用于项目承担者新的古籍整理研究任务。

第十五条 用基金购置的资料、设备,其所有权归古委会。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如有变动,须由申报项目单位征得古委会的同意。古委会未正式委托新的项目负责人之前,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项目经费。

第十七条 凡因故中止或撤销的项目,应及时清理账目,将剩余经费退交古委会,并将已取得的全部资料,送交古委会情报研究中心存档。若经费挪作他用,古委会有权扣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年度经费。

第十八条 古委会负责对资助单位的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科研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凡接受高校古籍整理研究基金资助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应遵守本基金使用办法,并与高校古委会签订合同书,规定项目完成的期限和质量要求等,要求院校主管负责人签名盖章起担保作用。项目负责人履行协议的情况供下次审批项目时参考,如严重违反协议,将通报批评并适当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凡接受本基金资助者每年向古委会书面报告工作一次。项目结束时,提出最终工作总结和经费决算报告。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二章第十二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的第二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科学计数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古委会决定凡全额资助的五万元以上的大型项目,经与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应视为项目负责人受古委会委托完成该项目,其知识产权归古委会所有,或由资合理投资与财力投资双方共有;其国内稿酬与国外版税,应根据知识产权的归属而决定享有者。考虑到目前古籍整理稿酬低的情况,国内稿酬古委会暂不收取。回收的资金作为对“高等院校古籍人才培养及整理研究基金”的补充,继续用于资助高校的古籍整理研究事业。

第二十二条 整理研究成果(含部分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在扉页或显著位置上注明是“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资助项目”,并向古委会提供样品五份。如不执行本条规定,将停止对该项目的继续拨款,并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今后申请本基金的权力。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凡已从其他渠道取得经费的项目,本基金原则上不再资助。确因项目所需经费较多,需要从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应在向本基金申请时申明,不得隐瞒。否则古委会有权停止或追回资助。

第二十四条 本基金使用办法经古委会主任批准后于一九九二年九月正式实施。凡违反本基金使用办法者视其情节予以处理。本基金使用办法的解释权属全国高等院校古籍整理研究工作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