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鉴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1.11.14

本办法依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成果鉴定和结项办法》制定,具体鉴定程序如下:

1、项目研究成果不符合以下免于鉴定条件

1)专著类成果已正式出版;

2)在SSCIAHCI等国际索引期刊及CSSCI来源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

3)成果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奖励或国家一级行业学会三等奖以上奖励;

4)研究咨询报告提出的理论观点、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党政领导机关或大型企事业单位采纳并取得实际效果;

5)成果涉及党和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而质量和水平已得到有关部门认可。

2、项目负责人口头向科研处项目管理科提出鉴定要求,经同意后提交以下材料:

1)原始项目《申请评审书》、《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个人用)》、最终成果书稿,以上材料均以牛皮纸袋装好共计一式5份。

2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终结报告书》(附电子版)一式2

3、项目鉴定原则上采用通讯鉴定的方式,鉴定产生费用从项目经费中支取,其中专家劳务费标准为每人每项300500元。

4、评审专家反馈鉴定结果,经科研处汇总后填写《鉴定意见书(汇总用)》,通过鉴定的项目将上报教育部审批,通过审批的项目会发放项目结项书。

 

 

附件:

终结报告书

鉴定意见表(个人用)

鉴定意见表(汇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