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历史研究》2020年第6期
作者:张忠炜、张春龙
作者简介:
张忠炜,历史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秦汉史,特别是结合简牍文献,反思、研究秦汉法律问题。
论文摘要:
以是否具备刑罚性为标准,汉律区分为狱律与旁律,具备刑罚性的多被视为狱律,旁律则包含行政性、制度性(含军法类)、礼制性律篇。汉初,九章诸篇均已存在,或分属狱律,或分属旁律。九章诸篇之所以能从众多的汉律律篇中脱颖而出,既与汉律体系的开放性有关,也与对律篇价值的估定有关,极可能是律令学发展的产物。正律、旁章记载虽晚出,却有一定依据可循,不能一概斥之为伪造。汉律通行于郡及王国。汉初,王国虽有较大自治权,但无制定律令的权力,也没有独立的王国法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