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9.18
来源:《马克思主义研究》2015年第10期
作者:卫兴华
成果简介:
本文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对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中需要科学理解的诸多问题,进行了系统的论述。论文厘清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两个理论规定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相互关系,澄清了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有制的存在形式与其实现形式、判断改革开放是非得失的标准与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生产力标准论和唯生产力论、商品经济与市场经济、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等诸多经济范畴和理论内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并论述了社会主义要大力发展生产力与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相结合,发展经济要将公平和效率相结合,一贯不赞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坚持生产重效率,分配重公平,将二者统一起来;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理论发展中的历史继承性和创新性,阐述了社会主义经济改革与发展中需要坚持的基本立场和理论创新方向。
本文的主要观点是:要准确认识科学社会主义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源与流”的继承与发展关系;不赞同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摒弃“传统社会主义”的观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两个独立的理论规定,在内容上既有所交叉,又有所区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特指我国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中一个特定的起始阶段,其核心在于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只能存在于初级阶段,并反映初级阶段的特点,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并不限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和规定性,不能放大和延伸到社会主义的高级阶段。我国社会主义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依然会具有中国特色,依然可称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两者并存,不能混同。但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角度看,在社会主义的成熟和高级阶段,则不会和不应当有资本主义和其他私有制的继续存在与发展。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 是两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经济制度,二者并存于宪法中。前者只以公有制为基础,后者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主次有别,公有制经济必须占主体地位,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质。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其并不能成为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经济体制范畴,而社会主义经济是经济制度范畴,两者内涵不同。本文提出,不要混同公有制的存在形式和实现形式。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的存在形式,承包制、股份制等是其实现形式,不能用后者取代前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生产力标准论,但不能将其错解为唯生产力标准论或唯生产力论;不能以“市场经济”来否定“宏观调控”。“三个有利于”是作为判断改革开放和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标准,而不能作为判断姓“社”姓“资”的标准;在经济发展中,应坚持共同富裕的目标,坚持经济和社会同步发展。
论文观点鲜明,说理透彻,澄清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一系列基础理论是非问题。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繁荣与发展做出了基础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