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2019年第10期
作者:陆益龙
作者简介:
陆益龙,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环境社会学、农村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农村社会学、法社会学和环境社会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出版《后乡土中国》《农民中国》《转型中国的纠纷与秩序》《户籍制度:控制与社会差别》《嵌入性政治与村落经济的变迁》《制度、市场与中国农村发展》《流动产权界定》《定性社会研究方法》《农村社会学》《嵌入性适应模式》《超越户口》等著作十余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与教材建设项目、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招标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点和一般项目等课题十余项,有两部著作入选国家社科基金成果文库。在《中国社会科学》《北京大学学报》《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社会学研究》《人口研究》《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等报刊杂志共发表论文两百余篇。
文章摘要:
发生在G省的一起普通乡村邻里纠纷,在基层社区未得到有效调解,之后经历了镇法庭的一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和再审、省高检的抗诉和省高院终审判决,几乎用尽所有司法程序却并未解决纷争问题。这一民间纠纷解决过程折射出在乡村礼治机制和法治机制双失灵的条件下,民间纠纷会出现纠纷解决过程、目标和法律运用方式等方面的异化。乡村民间纠纷的异化体现出乡村社会法律性的二重性,亦即法律与乡村的距离虽越来越近,人们“依法纷争”越来越多,但民间纠纷也越来越难化解。应对乡村社会民间纠纷异化问题,可能需要从纠纷管理向纠纷治理、从多元化机制向共建共治机制的转换,将民间纠纷管理纳入乡村社会治理的范畴之内,构建由社会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多种手段协同治理的基层矛盾纠纷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