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03.2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作者:石静霞
作者简介:
石静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论文摘要:
由于经济危机深层影响显现、贸易保护主义加重、全球治理体系变革和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等多种力量和因素的共同作用,国际社会面临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困境。“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作为负责任大国向国际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符合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特点。国际法在国际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有重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以来面临国际治理环境的急剧变迁,法治化是倡议长久和顺畅实施的基础前提和重要保障。“一带一路”法治化一方面应注意国际软法和硬法结合的多元化治理,妥善利用现有双边、区域和多边国际法律机制,另一方面须密切关注国际经贸规则最新发展,创新性提高我国的投资和贸易自由化等规则供给能力。“一带一路”的国际法保障,既要重视近期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具体举措,亦需着眼于制度供给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展,以此实现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愿景和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