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社科类) 评估细则

发布时间:2019.09.12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指社科类项目,下同)管理,提高项目成果质量,根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修订)》(2014-2015 学年校政字 8 号)与《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持续支持项目评估工作。

    第三条 持续支持项目包含重大项目、重大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品牌计划、明德青年学者计划四类。项目以两至三年为一个资助周期,期满前组织专家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滚动资助。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持续支持项目评估表》(下称“《评估表》”)汇报项目执行情况,在系统中关联项目衍生成果。评估专家审读《评估表》和前期研究成果,给出评估意见。

    第四条 评估成果包括: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被采纳的研究报告、获得立项的省部级以上纵向项目、首次开设的课程、专利、科研奖项等,成果信息需要提前录入科研管理系统。

    第五条 评估工作由科研处组织实施,评估专家从中国人民大学评审专家数据库遴选。评估形式分为通讯评估与会议评估两种,具体形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第六条 评估专家的遴选

    (一)评估专家应坚持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恪守学术道德,保护知识产权,做好保密工作,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二)每个项目须由不少于三个同行专家进行评估。

    (三)项目组成员、项目研究顾问、与项目负责人有师承关系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评估专家。

    第七条 评估专家根据评估材料,填写评估意见并打分,评估等级标准如下: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二)评估等级按以下标准确定:

优秀等级:1.平均分在 85 分(含)以上;2.2/3(含)以上专家打分在 85 分(含)以上;3.2/3(含)以上专家划等级为“优秀”;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合格等级:1.平均分在 60 分(含)以上;2.2/3(含)以上专家打分在 60 分(含)以上;3.2/3(含)以上专家划等级为“合格”(含)以上;以上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不合格等级:评估等级低于“合格”。

    第八条 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估结果可认定为“优秀”。

    (一)圆满完成预定计划,取得高水平精品成果。

    (二)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奖励(带国徽章、党徽章)。

    (三)衍生研究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北京市教育科学规划重大项目支持的。

    (四)研究成果被中央办公厅《信息直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采纳 1 篇(含)以上或被教育部《专家建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累计采纳 2 篇(含)以上或被《问题与思路》累计采纳 3 篇(含)以上。

    (五)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成果文库;

    (六)研究成果得到省部级正职及以上领导批示或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被省部级及以上单位采纳。

    第九条 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估结果可认定为“合格”。

    (一)完成既定任务,取得预期学术成果。

    (二)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三等奖奖励(带国徽章、党徽章)或全国性一级学会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三)研究成果被教育部《专家建议》、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成果要报》采纳 1 篇或被《问题与思路》累计采纳 2 篇。

    (四)研究成果或提出的理论观点、对策建议被副部级单位采纳,并提供有效证明。

    第十条 项目评估内容同时包含项目已拨付经费的使用情况,由科研处会同财务处、审计处联合审核。对严重违规使用经费的项目,按评估不合格处理。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可以申请滚动支持或以新的选题申请资助,也可以办理结项;评估结果为“合格”的项目,直接办理结项手续;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可延期一年进行二次评估,二次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可办理结项手续,评估结果仍为“不合格”的,予以撤项。被撤项的项目负责人在申报各类纵向项目时,学校将予以严格审核、谨慎推荐。

    第十二条 通过评估的项目应按照专家评估意见完善研究计划,按时保质完成项目研究任务。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预期研究计划开展工作,按时完成项目,并按照《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社科类)结项细则》(2015-2016 学年校办字31 号)的规定办理结项手续。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中国人民大学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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