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3.29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盘活结余资金并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结余经费(以下简称“结余经费”)是指科研项目研究任务完成或因故终止时尚未使用完毕的经费。研究任务完成或因故终止等状态的确认以项目主管(委托)单位出具的结项证书、结题通知、终止或撤项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为准。
第三条 结余经费的管理以项目主管单位规章制度为前提,项目主管单位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办理。
第四条 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结项前办理完所有费用的报销手续。科研项目一经结项,其账面所余经费全部归为结余经费。结余经费优先用于支持原项目负责人的相关科研工作。
第五条 项目研究任务完成并通过项目主管单位结项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收到结项证书、结题通知等书面文件后30日内向科研管理部门(包括科研处和理工学科建设处,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利用结余经费设立新的科研项目。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主动放弃对结余经费的使用权,结余经费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根据项目主管单位管理制度或按本细则规定收归学校科研资金账户。
项目未能完成研究任务而因故终止或未能通过结项验收的,结余经费按照第六条第(一)项第2点规定处理。
第六条 科研管理部门根据质量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综合评估确定新科研项目经费额度,具体评估标准如下:
(一)完成质量
1.原项目获批结项的,结余经费可全额用于新项目。
2.原项目因故终止或未被批准结项的,结余经费全部收归学校科研资金账户。
(二)完成时限
原项目在研究周期(包括按规定申请变更并获得批准的研究周期)届满后一年以上获得结题证书的,自研究周期届满后第二年起每超一年扣减结余经费的5%,超期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由于客观原因造成超期结项,项目负责人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扣减。
第七条 结余经费用于新设立科研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原项目管理办法规定重新编制预算,经费使用时间按照各类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上以3年为限(确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3年使用时间届满仍有剩余的,不再作为结余经费管理,统一收归学校科研资金账户。
第八条 本细则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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