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3.0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21〕 32 号)等文件精神,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作为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合作单位)负责的各类国家专项科研项目和课题(以下简称“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

第三条 项目经费原则上应按预算执行, 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确需调整的, 应在保证资金使用合规性、合理性和真实性的前提下,在项目执行期内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 对于学校没有调整权限的科目,以及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同一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按相关程序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或者备案。

第五条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的调增,应在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的原则下, 由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对调增的必要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论证通过后,报理工学科建设处和财务处审批。

第六条 对于设备费预算调整后,出现单台套价值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学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前置性论证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完成仪器设备购置的相关论证工作。

第七条 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项目负责人与理工学科建设处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八条 预算调整审批流程:

(一) 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科技类)预算调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二)申请表经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 理工学科建设处、财务处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执行。

第九条 我校作为项目参与单位(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需先报项目牵头单位审批同意。

第十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项目主管单位管理办法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理工学科建设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科技类纵向科研项目预算调整实施细则》 (2016—2017 学年校办字 36 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