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2.2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经费预算调整,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 2016〕 50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21〕 32 号)等国家规定和《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一经确定,应遵照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符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条 根据预算管理方式不同,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分为预算制和包干制。包干制项目资金由项目负责人在相关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内自主决定使用,无需履行调剂程序。
第四条 预算制项目的资金预算调整, 纵向一类项目按第五条、第六条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主管单位管理办法与本细则规定不同的,按照项目主管单位管理办法执行;纵向二类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委托单位相关管理制度、项目合同执行预算调整。项目委托单位无相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无规定、项目合同无约定的,按照本细则规定执行。
第五条 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况确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 按相关程序报项目主管单位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作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的;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的。
第六条 预算制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一)设备费预算、外拨资金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审批。
(二)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并通过科研系统进行备案。
(三)项目在研期间,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如因研究需要项目负责人可申请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由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处依照《中国人民大学文科类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细则》 进行审批。
第七条 办理备案或者审批的流程:
项目负责人通过科研系统填写预算调整申请及调账申请,仅需备案的事项可持已备案材料直接至财务处办理调账;需要审批的事项,需导出《中国人民大学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申请表》,经所在基层科研管理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处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执行。
第八条 对于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调整事项,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在 3—5 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调剂事项审结,并及时告知项目负责人。
第九条 本细则由科研处和财务处负责解释,自修订之日起施行。《中国人民大学文科类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实施细则》(2018—2019 学年校办字 89 号)同时废止。